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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后辽宁省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辽住建[2016]49号

 

各市建委(局),绥中、昌图县住建局:

为适应国家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与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对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执行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辽宁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应配套的费用标准的工程,且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5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51日(含)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调整。

二、计价依据调整内容

(一)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组成。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不含增值税)。

(二)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附加税纳入企业管理费,其他费用项目均与原规定内容一致。

(三)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

(四)材料费

计价依据中能够确定材料除税价格的部分,直接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入材料费;

计价依据中不能确定除税价格的材料(含定额中未指定内容的其他材料费),可按如下方式计算:

不能确定除税价格的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17%

(五)机械费

计价依据中的机械费乘以调整系数0.952,既为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机械费。

(六)各项费用计取标准调整如下:

1.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企业管理费

3)利润

4)冬雨季施工费

5)市政干扰费

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五市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的4.05%计算;其他地区按2.02%计算。

2.2010年《辽宁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七)材料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结算价格差额只计取增值税。

(八)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除税单价为基数进行计算。

(九)实行营改增后,《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均为除税材料价格,包括除税的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含)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含)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老工程项目),依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包括新、老工程项目),按原有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其中增值税按征收率3%计算。

五、原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219